第111章 全場譁然(求訂閱求票票)

    他的態度,取決了這次庭審精彩程度的走向。

    東馬微微輕笑著,一副看好戲的模樣。

    因為是作為辯護律師出席,故而他今日穿著不再那麼休閒,而是換上了一身手工定製的藏青色西裝。

    衣領上,還別了新手顏色的金色律師徽章。

    畢竟老手的律徽章,都已經掉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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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外,他還鄭重的豎了一個油頭,讓自己看上去顯得成熟一些。

    不禁想到了那句歌詞。

    將頭髮梳成大人模樣,再穿上一身帥氣西裝……

    「我……」

    毛利小五郎緩緩開口,眾人的心也都被提了起來。

    憋著氣,期待著對方「是否」的回答。

    「我沒有做!」

    此話一出,全場譁然。

    「旁聽席請安靜!」

    審判長用法槌敲了兩下圓形底座,示意他們安靜下來。

    一般情況下,它是不會被使用的。

    …

    第一道程序結束後,緊接而來的第二道程序,被稱之為「證據訴訟程序(訴訟程序)」。

    而第一步,則是「開頭陳述」。

    在調查證據的程序中,檢察官首先要陳述在今後的審理中,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個人經歷、犯罪的經過、犯罪的狀況等。

    這被稱為「開頭陳述」。

    在證據調查程序的最開始進行開頭陳述,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指出對立點和證據調查的要點,使審理更容易理解。

    即便毛利小五郎明確表示了自己沒有做。

    但按照流程,身為檢察官的日下部誠,依然要如此去做。

    最後再道上一句「要求對毛利小五郎詢問,以證明上述事實」。

    這就所謂的,檢方詢問環節。

    「辯護律師,你有什麼看法?」審判長看向了東馬。

    「沒問題。」

    站起身回答後,東馬又重新坐回到了椅子上。

    話說,這椅子坐著挺舒服。

    「那麼,讓我們以檢察官的要求為依據,進行調查。」

    審判長說道。

    第二步,便是「證據調查請求、證據意見、證據決定」。

    在刑事審判中,只根據在法庭上看到的證物、證人和從被告人那裡聽到的話,來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罪時的量刑。

    在法庭上看證物、聽證人說話被稱為「調查」。

    檢察官和辯護人,分別向法院申請調查所需的證據(物證、陳述、證人)。

    這被稱為「證據調查請求」。

    檢察官請求的證據中,寫有被告人理由的供述筆錄,和有關自身經歷的書面材料(戶籍和前科調書)稱為乙號證,其他證據稱為甲號證。

    例如,兇器的菜刀、醫生的鑑定書、目擊者的供述筆錄等都是甲號證。

    另一方面,律師要求的證據被稱為弁號證。

    對於檢察官和辯護人的證據調查請求,法院聽取對方的意見,判斷是否調查證據(這被稱為「證據決定」)。

    為了避免錯判,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據。

    「四號證據是現場報告。顯示了在高壓電纜的庫門上,發現了幾枚燒焦的指紋,是在爆炸前沾上的。」

    「能夠進入現場的,只有施工人員,以及4月30日早進行安保檢查的公安部人員。」

    「在對比資料庫中的施工人員指紋、前科人員指紋、警察人員指紋後發現,該指紋與原本隸屬警視廳搜查一課的,『毛利小五郎』的指紋完全一致。」

    犯人如果是原警視廳人員。

    對於警視廳而言,可是一樁醜聞事件。

    甚至如果讓旁人知曉,犯人是原警察的話,事情將會變得更加棘手,造成警察組織的威望降低,也使得國民對警察組織的信任度降低。

    唯一值得慶幸的,就是現在的毛利小五郎,並非是名偵探「沉睡的小五郎」。

    否則東馬這樣執意要求公審的做法,無疑是對警察組織的沉痛一擊!

    「下面請看甲264號證據。」

    在日下部誠說完後,負責操控電子顯示屏的工作人員,便調出了這項證據。

    展示在顯示屏幕上的,是幾張圖片。

    斷裂的高壓電纜、沾在電纜庫門上的燒焦指紋、少了門的高壓電纜箱……

    「請展示甲167號證據。」

    緊接著,東京峰會國際會場的平面圖、安保人員的巡邏時間段等資料,都清晰的跳躍在了顯示屏幕上。

    「這些都是在毛利小五郎的個人電腦中發現的。另外,還在他的個人電腦中,發現了非法訪問的痕跡。通過遠程控制煤氣栓開關,為自己製造不在場證明。」

    「以上。」

    說罷,日下部誠坐回到了椅子上。

    庭審沒有想像中的富有樂趣,可以說是極其無聊的存在。

    長達幾小時的審理,或是要花上更多的時間,讓一審結束,對於檢察官、法官、律師而言,都已是家常便飯。

    但東馬並不想要在這件事上,拖太久的時間。

    所以——

    速戰速決!

    「辯護律師。」

    審判長看向了他,「你有什麼想說的嗎?」

    第三步,「實施證據調查等」。

    調查證據,首先是對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請求的證據,然後是律師請求的證據。

    通常在最後對被告人進行提問。

    調查證據的方法是,證據文件的時候朗讀,證物的時候展示,證人的時候詢問(提問得到回答)。

    在詢問證人之前,讓證人宣誓。


    審判長告知證人,如果在宣誓的基礎上做出違背記憶的證詞,將作為偽證罪受到處罰。

    與此相對,在被告人提問中不讓被告人宣誓。

    因為被告人有沉默權,為了保護自己,陳述與真實不符的事情也是不得已的想法。

    證人訊問的順序是,首先由請求證人訊問的人進行訊問(「主訊問」),然後由對方進行訊問(「反對訊問」),再由請求人進行訊問(「再主訊問」)。

    最後由法官、審判員進行訊問。

    法官和審判員的提問被稱為「補充審問」。

    對被告人的提問和對證人的提問一樣,都是律師先提問。

    「我要求就甲264號證據,請求傳喚證人進行詢問。」

    東馬站起身來,看向了審判長道。

    「許可。」

    審判長自然是同意了這個請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