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高層軍政/監察機構
總督
中央派遣到地方的高級軍政長官,常加都察院右都御史銜。
巡撫
中央派遣到地方的高級行政與監察長官,常加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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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御史(正七品)
都察院直接派遣,代天子監察地方,可彈劾總督、巡撫等地方大員。
順天府
首都最高行政機關,府尹(正三品)。
應天府
陪都最高行政機關,府尹(正三品)。
二、省行政機關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
左、右布政使(從二品)——長官
左、右參政(從三品)——分守各道
左、右參議(從四品)——協助參政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司法、監察)
按察使(正三品)——長官
按察副使(正四品)——分道巡察
僉事(正五品)——分道巡察
三、府、州、縣三級行政
府衙門(主管民政)
知府(正四品)——長官
同知(正五品)——佐貳官
通判(正六品)——佐貳官
推官(正七品)——掌一府刑獄
州衙門
(直接隸屬於省的州為直隸州,隸屬於府的州為屬州)
知州(從五品)——長官
州同知(從六品)——佐貳官
州判官(從七品)——佐貳官
縣衙門
知縣(正七品)——長官
縣丞(正八品)——佐貳官
主簿(正九品)——文書專務
典史(未入流)——負責治安、協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