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制

  一、地方高層軍政/監察機構

  總督

  中央派遣到地方的高級軍政長官,常加都察院右都御史銜。

  巡撫

  中央派遣到地方的高級行政與監察長官,常加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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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按御史(正七品)

  都察院直接派遣,代天子監察地方,可彈劾總督、巡撫等地方大員。

  順天府

  首都最高行政機關,府尹(正三品)。

  應天府

  陪都最高行政機關,府尹(正三品)。

  二、省行政機關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

  左、右布政使(從二品)——長官

  左、右參政(從三品)——分守各道

  左、右參議(從四品)——協助參政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司法、監察)

  按察使(正三品)——長官

  按察副使(正四品)——分道巡察

  僉事(正五品)——分道巡察

  三、府、州、縣三級行政

  府衙門(主管民政)

  知府(正四品)——長官

  同知(正五品)——佐貳官

  通判(正六品)——佐貳官

  推官(正七品)——掌一府刑獄

  州衙門

  (直接隸屬於省的州為直隸州,隸屬於府的州為屬州)

  知州(從五品)——長官

  州同知(從六品)——佐貳官

  州判官(從七品)——佐貳官

  縣衙門

  知縣(正七品)——長官

  縣丞(正八品)——佐貳官

  主簿(正九品)——文書專務

  典史(未入流)——負責治安、協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