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這麼一來,倒是成功引起了王陽這位法官的好奇心。
「被告,能不能說一下,你這邊為什麼不願意調解?」
本著『一分鐘內,我要知道原因』的工作原則,王陽立即便問了出來。
金勝一臉嚴肅的看向了審判席。
「法官閣下,在正式庭審前,我方要向法庭投訴。」
「就在剛剛,安檢中心入口處,原告方當事人張秋月,故意挑釁、惡意捏造我方當事人王安娜女士是『第三者』,在其和本案立遺囑人唐明方先生婚姻存續期間....勾引、破壞、插足了兩人的婚姻。」
「您可以看一下,由原告方提交的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第一段。」
「上面清楚寫著.....」
「張秋月和立遺囑人唐明方,於1995年6月18日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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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8日,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而王安娜女士,是在2015年11月20日,才和唐明方先生登記領證,婚姻存續至今。」
「中間隔了3年。」
「另外,她還用『B子、狐狸精』等侮辱性詞彙來進行公然辱罵。」
「門口的監控視頻可以證實。」
「上述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譽,對其精神造成了傷害。」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屬於違法行為。」
「法院門口、亦屬於司法辦公區域。」
「張秋月選擇在此處哄鬧、辱罵其他訴訟參與人,這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
「在此,我方懇請法庭....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制裁。」
王陽這下明白了。
原來是張秋月這個原告在門口『懟』了王安娜,所以才會拒絕『調解』。
不過在她看來,這多少有點意氣用事了。
面子能值幾個錢。
法院範圍內,幾乎每天都有人會吵起來。
各種『親戚』含量比較高的詞彙,那是比比皆是。
只要不在法庭上吵,沒動手打起來,法官才沒有那個美國時間去管。
還是說,金勝玩的套路是.....先拒絕,再『利用』投訴來砍價?
先抑後揚!!
因為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律師當庭提出控告,法官肯定要進行調查。
若經查證屬實,法官便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直接作出處罰決定。
情節較輕的,可當庭予以訓誡,並責令其道歉、悔過,承諾不會再犯。
情節較重的,法官有權對其處以10萬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決定。
等張秋月求饒,金勝這邊便能順勢用『低價』來完成和解,達成利益最大化。
這種處理案子的手段......倒是有點意思。
金勝完全想不到,自己不過是投訴的同時,順勢找個藉口來拒絕而已,竟能讓王陽『腦補』成這樣。
原告方席位上,盧小悠忍不住眉頭皺了一下。
她剛才都已經代表張秋月道過歉了,可金勝卻一點面子都不給,轉頭就向法官『打』起了小報告。
速度那叫一個快。
狗男人、完全不按套路出牌。
蘇亦城此時立即接話道:「不就是兩個人拌了下嘴嘛!」
「金律師何必如此上綱上線。」
「我承認,張女士確實一時嘴快,說了些比較『誇大』、甚至很不禮貌的言辭。」
「在我到達法院,並得知這個事情後,就第一時間讓盧律師作為代表,過去進行了誠懇道歉。」
「為表誠意.....我們可以在原有和解條件上,將1個億降低至8000萬。」
「足足2000萬的差額,應該已經夠表示歉意了吧!」
「不知金律師意下如何?」
蘇亦城經驗老道。
不等法官有所動作便率先接過話題,更是引出『和解』條件。
在普通人耳朵里.....還真是誠意十足。
可越是這樣,越能證明張秋月的經濟情況不容樂觀。
否則在優勢如此巨大的情形下,怎麼可能會『自砍一刀』。
一半都不止啊!
隨著聲音落下,法庭內其餘人的目光全都集中了過來。
金勝注意到了一個細節.....張秋月眼神有些緊張,喉嚨處有明顯的吞咽動作。
連原本放在桌面的手都放了下去。
好似很期待聽到『同意』這兩個字。
說真的.....如果沒有找到破局之法,這個條件確實划算。
但很可惜,恐怕要讓張秋月的期望落空了。
「法官閣下,我方剛才已經明確表示過,不再接受調解。」
「無論是8千萬還是5千萬,我的回答依然如此。」
「另外,對於張秋月捏造事實誹謗、公然辱罵王女士的指控,同樣也不會撤回。」
「懇請法庭調查清楚,並做出相應處罰。」
「否則,我方將啟動一切必要的維權措施。」
「包括向治安局進行報案,亦或是提起訴訟....等。」
王陽聽得嘴角直抽抽。
就沒見過臨開庭前,被告方先出言威脅一波法官的。
奇聞啊!
不過這也讓她的心裡.....越發好奇了。
金勝到底有什麼底氣,能無視這麼好的條件不接受,去選擇硬剛下去。
「好....現在正式開庭。」
「雙方要不要申請法官,或者書記員迴避的?」
王陽不是剛入額的新人法官,主持庭審很有經驗,並沒有玩『起立、宣讀』這一套帶著儀式感的東西。
蘇亦城和金勝隔空對視了一眼,先後回了句『沒有』。
前一個語氣中有點無奈,後一個則是『壞壞』。
「下面開始法庭調查。」
「首先請原告方宣讀起訴狀,詳細說明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
盧小悠拿起早已準備好的資料。
「我方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唐明方,於2023年12月11日所立之遺囑、合法有效。」
「2.請求判令由原告繼承唐明方名下的全部個人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一套位於...的商品房、一間位於....商鋪、一輛車牌號為....的路虎品牌SUV車輛、一輛車牌號為....的奔馳邁巴赫系列轎車。」
「3,請求依法分割唐明方與被告人王安娜的夫妻共同財產,確認其中屬於唐明方的份額由原告繼承。」
「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棟位於....的別墅,一套位於....的商品房、一間位於....商鋪。」
「除去以上這些固定資產之外,還包括他們夫妻共有的銀行現金存款、理財、基金、股票、保險。」
「4.請求判令被告人,協助原告人辦理上述遺產的過戶、交付、登記變更手續。」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如下......」
「2023年12月11日,被繼承人唐明方在意識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立下第二份遺囑。」
「內容是將其個人名下財產,全都交由張秋月進行繼承。」
「該遺囑系被繼承人真實意願表達,形式合法、內容明確、無違法或無效形式。」
「根據《民法典》1142條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
「2024年8月3日,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條件已成就。」
「根據《民法典》第1123、1133、1134.....等條款之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故此,依照遺囑內容,原告有權取得該遺產......」
金勝則是默默坐在位置上,表情淡然。
期間更是抽空對著旁聽席上的柳慧敏偷偷『眨』了下眼。
輕鬆感拉滿!
其實這一切都是為了做給對面『蘇亦誠』看的。
從盧小悠發言開始,這老小子就一直在偷偷打量自己這邊。
妄圖通過觀察來獲知點什麼東西。
金勝乾脆就『調皮』了一下。
十來分鐘後,盧小悠表演完畢。
法官則再次開口道:「針對原告起訴狀上的內容,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
「好的....」
隨著金勝拿起面前的資料,法庭內其餘人的目光頓時都聚焦了過來。
「法官閣下,我方原先提交的答辯狀,內容有所缺陷。」
「在此,我申請在下面的答辯中進行相應補充,並書面提交更正後的『船新』版本。」
鵬城嘛!加點港普正好應景。
跟在魔都喊幾句『喏喏喏...小赤佬,儂做啥洗啊』一樣。
就是把王陽這個法官差點給聽破防了。
很快,新的答辯狀就送到了幾人手裡。
金勝也開始念了起來。
「我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關於第二份遺囑的效力性問題。」
「2022年10月2號,被繼承人唐明方先生曾訂立過一份公證遺囑。」
「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公證遺囑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而原告方提交的2023年12月11日,由唐明方立下的第二份遺囑,則屬於『自書』形式。」
「無法對抗公證遺囑的效力。」
「二,關於遺產範圍及繼承份額認定的問題。」
「即便不考慮遺囑真實性,法律效力高低如何,原告主張的遺產範圍,仍與事實不符,無權繼承相應財產。」
「兩份遺囑中,對於財產的標註和劃分,實際上沒有絲毫重疊。」
「第一份,唐明方明確表示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他的份額,全部由妻子王安娜繼承。」
「作為公證遺囑,這無疑是他的真實意願表達。」
「第二份,由於是自書遺囑,意思表達不夠清晰。」
「所謂的『個人名下所有財產』,實際上指的是將個人獨立名下的兩處不動產,留給前妻張秋月。」
「為此,唐明方更是打電話向其個人律師羅江進行了諮詢。」
「三,原告張秋月並非是唐明方的法定繼承人,實際不享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張秋月與被繼承人唐明方既非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關係。」
「也不屬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範疇,完全不在法定繼承人的序列之內。」
「四,第二份遺囑本質上屬於遺贈。」
「由於張秋月並非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第三款之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遺贈與遺囑繼承存在本質區別:遺囑繼承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無需主動表態即可視為接受繼承。」
「而遺贈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主體,受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明確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等金勝說到這裡的時候,對面二人早已將剛才拿到手的『新版』答辯狀給看完了。
說的不如看的快嘛!
此時此刻,兩人的臉色很難看。
蘇亦城眉頭緊皺,眼睛死死盯著手上的白紙。
盧小悠則是緊緊抿著嘴唇,有些惱怒的看向金勝這邊。
看樣子很不服氣。
估計是被擺了一道,心情極度不美麗。
要不是還在庭審中,很可能會直接衝過來質問『為什麼』吧!
在她旁邊的張秋月....則是一臉的茫然。
純粹法盲一個!
倒是審判席上的王陽,若有所思的微點了下頭,神情有點恍然。
金勝用眼角餘光將眾人的表現盡收眼底。
但嘴上依舊沒停,繼續念了下去。
程序得走完啊!
「五,原告張秋月未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已喪失受遺贈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第二款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被繼承人唐明方於2024年8月3日去世,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為該日。」
「截至到提起本次訴訟前,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60日期限。」
「在此期間,張秋月未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有效形式向王安娜、或相關部門明確表示接受遺贈。」
「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視為其自動放棄受遺贈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