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我就喜歡揪著一點打

  公訴方也沒有想到,金勝竟然提出『因果關係』這一點。

  眼下全部的證據,都對朱大昌是不利的。

  罪名的認定,以及判罰的依據雖然依照的是法條。

  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關鍵因素,恰恰就是『因果關係』這一點。

  卻也不是完全無法反駁。

  雖然被金勝偷了一把,有點小亂,但還是在可控範圍之內。

  當下,公訴人立馬接著說道:「在本案中,就算從因果關係上來說,被告人的行為與受害者的情況之間,同樣具備了直接性、必要性和關聯性。」

  「首先,被告人的第三次揮舞水管,擊打到了頭部,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雖然是由於被害人挑釁在先,但其當時明顯已經停止了攻擊行為,並主動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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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被告人的連續攻擊,就完全沒有必要性。」

  「在一審的判決中,同樣是體現出了『因果關係』中的關聯性。」

  很好,這個公訴人有點水平。

  不過金勝怎麼可能會沒有防著這一手。

  辯論嘛,肯定要越辯越潤不是嘛。

  「請問公訴人,朱大昌在揮舞水管的時候,是連續的,還是停頓了一下再繼續呢?」

  男性檢察官看了一眼金勝,沒有回答。

  因為在法庭上,在不知道對方意圖的時候,千萬別接話。

  否則,怎麼掉進對方的坑裡都不知道。

  既然對方不想說話,金勝乾脆繼續說下去。

  「如果說,朱大昌在揮舞了兩次後,停了下來,等瞄準了之後再揮出第三下,那麼毫無疑問,他具有故意傷害的嫌疑。」

  「可是從監控視頻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連續三下,毫無停頓。」

  「這根本就不是故意去傷人,而是在自身受到傷害之後,本能的一種反應。」

  「我的當事人,在幾年前做過心臟支架的手術,承受能力,本就比一般人要弱。」

  「面對突如其來的驚嚇,有點應激過度,不是很正常嗎?」

  公訴人席位上,那名女性檢察官這時候突然開口了。

  「被告辯護律師,你看錯了一點。」

  「朱大昌在揮出第三次的時候,其實是有過極其短暫的停頓,否則他也不可能右腳向前邁了一小步。」

  「如果照你所說,純粹只是為了防衛,為什麼不是向後退呢?」

  「要知道,普通人遭受到突然的攻擊時,第一時間,肯定是往相反的方向進行退避的。」

  金勝既然敢死抓著這一點不放,那肯定已經考慮到了所有的因素,以及對方的反駁點。

  當下,也立即反駁道:「公訴人說到了點子上了。」

  「我的當事人在做完手術,康復出院後,醫生就有囑咐,平時要適當的運動。」

  「故此,他每天都會去練練一些比較養生的套路,類似太極、閃電五連鞭之類的。」

  「當時受到襲擊之後,由於應激反應過大,身體本能的按照平時鍛鍊的方式去使用了出來。」

  「我們從視頻中可以看到,他先是向右側身,後退了兩步,隨手撿起了放置在路邊的一根水管。」

  「在貼近身體的地方揮舞了兩下,右腳微微的向前,揮出第三下。」

  「動作很絲滑,連貫,毫無停頓。」

  「這正是長期鍛鍊的效果。」

  一番話,差點把人給雷死。

  但別說,細細品味一下,還蠻有道理的。

  旁聽席上,還是那幾個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的,又捂著嘴,身體在抖動。

  這一下,公訴人席位上,兩個檢察官都說不出話來了。

  甚至剛才發言的女性檢察官,臉都有點紅了。

  她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主審法官的嘴角,同樣抽搐了一下,無語的看向了金勝。

  但你說完全是胡扯吧,又不是。

  說有道理吧,又有點扯。

  「被告辯護律師,你還有其它的論點嗎?」

  金勝聽到後點點頭道:「有的,法官閣下。」

  「根據最高檢查署發表的指導案例中,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結束。」

  「應看侵害人是否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

  「在本案中,邱光偉雖然停止了攻擊行為,但依舊待在原地,並手持匕首。」

  「他在一開始,就已經對我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

  「難道就那麼後退了一小步,就認定了他的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了嗎?」

  「我想請問公訴人,你們怎麼確定,邱光偉不會繼續攻擊我方當事人。」

  既然主審法官下場了,金勝也得給點面子。

  這一番話,說的還是有理有據的,至少比較正派了。

  看到辯論回歸了正軌,王雲友也暗自鬆了一口氣。

  接著轉頭看向公訴人席位。

  兩位檢察官估計也是做足了功課,聽到金勝的話後,由男性檢察官繼續發言道:「被告辯護律師,我想提醒你一點。」

  「在案發當時,被害人邱光偉雖然是主動發起攻擊的一方。」

  「但是,他對於朱大昌所造成的傷害,是極其有限的。」

  「他手中所持的匕首,長度只有10厘米,也並不鋒利。」

  「根據當時的醫療記錄,朱大昌的左手小手臂上,只有一道4厘米不到的傷口,深度同樣只在表層,損傷很小。」

  「但其揮舞水管的行為卻造成了邱光偉死亡的後果,二者對比不相適應。」

  「故此,其行為並不構成防衛,屬於故意傷害。」

  金勝同樣不甘示弱,發起新一輪的攻擊。

  「公訴方,請注意一點,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實害行為也包括危險行為,對於危險行為同樣可以實施防衛。」

  「不可否認,本案的被害人邱光偉對於我方當事人所造成的侵害較小。」

  「他手持匕首不管是否鋒利,但具有威脅性這一點,總不可能否認吧!」

  「難道要等到他對我的當事人,造成更加嚴重的傷害後果才能實施防衛嘛?」

  「這不符合及時制止犯罪、讓犯罪不能得逞的防衛需要。」

  「我方再次請公訴方來證明,邱光偉只會劃傷我的當事人,而不會進一步威脅到人身安全這一點。」

  公訴人確實有點腦瓜子疼,金勝又開始揪著一點錘了。

  跟個牛皮糖一樣,甩都甩不掉。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去證明不會繼續攻擊。

  難道要下去問他本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