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發福利

  陸遠發布的第二道皇帝令,與所有帝國公民相關,因為遠東帝國皇室要給現在名下的所有二百七十多萬帝國公民發福利了。

  陸遠一行人不是沒屁.眼的貔貅,只進不出的。現在自己撈了好處,自然要適當的給帝國公民們發放些福利,讓所有跟在自己身邊的人也享受到勝利的果實,感受到勝利的喜悅。

  具體的福利是每個帝國公民,即日起可以直接前往各地政府辦事機構,遠東銀行以及遠東當鋪的各處分部,免費申領二十公斤糧食,並且每人發放三百個銅錢或是等值的紙鈔,其中烈士及軍屬家庭在此基礎上再加倍之。

  這道命令,表面上看起來只不過是為了給公民們發福利,其實陸遠還有更深層次的用意。

  第一,自然是讓自己麾下的近一百五十萬公民們也沾沾喜氣,讓他們能夠發自肺腑地為自己身為遠東帝國公民而感到驕傲,收穫民心,提高帝國的凝聚力,同時進一步穩固了皇室的合法性,提升帝國政府的公信力和執政的正確性,使自己未來的施政策略能夠更好地得到落實,並再一次重申帝國現行的金融和貨幣政策。

  第二方面,在讓公民們真真正正的獲得好處的同時,讓公民權變得更為值錢。更讓那些普通民眾,那些尚未成為帝國公民的近千萬老百姓看到公民權所能帶來的好處,讓他們能夠為了獲得一張公民身份而更努力的為帝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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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面是能夠趁著這次發放福利的機會,檢測一下政府各辦事機構的辦事效率,看看他們扛不扛得住蜂擁而至的公民,是否能夠對其進行疏導分流,自己的政令能否在第一時間傳達至每一位帝國公民的耳中,辦事機構的網點設置是不是合理,是否有些地方或是區域沒有兼顧到,或者因為營業網點不夠多而導致長時間的排隊。

  第四個方面則是顯而易見的,就是通過這次發放福利,再一次提高軍人以及軍人家屬的地位,使軍人們擁有更強的榮譽感,這也是變相提升戰鬥力的一種方式。

  第五,這一招就是做給隔壁的朱元璋看的,讓他知道知道遠東帝國不是這麼容易就能夠消滅的。

  第六點,南京城戰役之後,從城內搜出了大量的糧食,這些個糧食原本是朱元璋和他的大明為了應付北方的戰事而提前做的準備。可遠東帝國之前唯一的敵人就是大明,現在簽了條約和好了之後連這唯一的一個敵人暫時也不存在了。這些糧食除了一部分作為戰略物資保存起來,另一部分廉價返售給大明外,其他的與其讓這麼多新糧就這麼放著等它變成陳糧,還不如分給百姓們,當然陸遠的手是向里彎的,這裡所指的百姓自然是帝國公民。

  第七,也就是最後一個方面,鼓勵生育。如何能從這短短的兩句話中看出皇室鼓勵生育的意圖?很簡單,這次發放福利的單位,是個人,而不是家庭或是宗族。

  根據《遠東帝國公民准入條例》規定,只要一人擁有了公民身份,那他(她)的配偶以及直系親屬、子女自然也就有了公民權。父母只有兩個,但孩子不做限制啊。

  如此一來只要多生孩子就完事兒了,有一個算一個,有多少孩子就發多少份福利,別說是襁褓之中的嬰兒了,哪怕孩子還沒出生你還懷著孕,只要能夠用肉眼觀察到有懷孕跡象,帝國就默認多發一份。

  對於這一點,鄭紀提出過反對,因為保不齊有人動歪腦筋,藏個繡花枕頭在腹部冒充孕婦騙取福利,而且一傳十十傳百,要是所有的婦女都綁著枕頭在身上,誰還能一個個都親自上手摸摸是真是假啊?!

  不過提出反對意見的鄭紀被陸遠一句話就給說服了。

  「有人要冒充那更好,至少說明他們已經清楚的洞悉了帝國的政策,咱們不缺這點米和銀子,有人幫著免費宣傳,那是再好不過的事情了,打多響亮的GG都沒有百姓們自發的口口相傳來的效果更好!再說能冒充孕婦的都是些適齡女子,給這些未來的英雄媽媽們多發一份福利並不是什麼令人難以接受的事情。既然發了,那多發些就多發些,不必再扣扣索索的,斤斤計較反而起不到好的效果。這麼一來還能吸引更多的女性嫁給帝國的那些單身男性公民,同時緩解女性資源的不足,一舉多得!」

  這第三條皇帝令麼就有些陸遠等人的主觀好惡的因素在內了。

  怎麼說呢?

  往大了說,婦女平權!

  往小了說,解放雙腳!

  婦女平權是陸遠等人在尚未起事,在建立遠東帝國之前就一再倡導的。當然,彼時陸遠幾人的影響力小又不能像滿清韃子那樣不顧民情,不忌人命大刀闊斧的改革。帝國新創之初,陸遠就將無數的針對女性的不平等習俗加以廢止,其中就包括了之前提到的包括「浸豬籠」、「貞操帶」等在內的其他各類泯滅人性的民間私刑。

  但唯獨沒有直接立法嚴令「男人不蓄髮,女人不纏足。」

  並不是陸遠不想,而是他知道想廢止這種民間習俗,是不能進行一刀切式的立法改革的,特別是在帝國新創之初,自己渾身上下搖搖晃晃的連腳跟都還沒站穩,哪裡還管的上這個時代女人的腳是不是能夠走得穩跑得快。

  立法是簡單,上嘴皮子一碰下嘴皮子就搞掂了。但立了法,如果不能有效施行,又騰不出手去加以監管依法照章辦事,那還不如不立,至少這樣,不會喪失政府及皇室的公信力。

  而且前車之鑑歷歷在目,滿清入主中原之後,除了眾人皆知的「剃髮令」,也下達了不許婦女纏足的禁令,禁令嚴到什麼程度?

  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清太宗皇太極下令,禁止婦女束髮裹足,違令者重治其罪。

  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朝廷下詔,所生女子禁纏足。

  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朝廷又進一步嚴令,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孝莊太后也曾下諭旨:「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而且,這一諭旨被懸掛在清宮的神武門內,浩然醒目。

  康熙元年,也就在順治十七年之後的第二年,剛繼位沒多久的玄燁皇帝下詔,「禁婦女纏足,違者罪其父母家長。」(見《菽園贅談》)女子如違法纏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之家,交刑部處置。情節嚴重者責四十大板,流徙十年。

  但結果如何?

  清廷三令五申之下,非但沒能根除民間根深蒂固的纏足惡習,反而纏足也引起了清廷宮中女子的熱愛,奈何礙於清廷祖訓,於是製造出了一種花盆底鞋(旗鞋)效仿纏足。

  後來甚至出現了「男降女不降」之說。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意識的一種表現,也正因此,婦女纏足在清代可謂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中國的纏足始於五代的南唐。

  那個亡國。之君李後主治國無能,撰寫詩詞和駕馭宮女的能耐倒是超級的棒。「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述說了多少「往事已成空,還如一夢中」,只有「垂淚對宮娥」。

  他發明的宮女纏足,使女足纖巧彎曲如一勾新月,飄飄蕩蕩如月里嫦娥。被無恥的文人與拍馬的宵小藉助「三從四德」演繹得登峰造極,睜著眼睛說瞎話,把一雙雙被摧殘得骨裂指斷,慘不忍睹的爛足,論證出了「七美」、「七准」一系列的新意與美感,誤導和壓迫後代子孫錯誤了宋、元、明、清四個朝代,足足一千餘年。

  可惜,他們不知道「小腳一雙,眼淚一缸」的殘酷。

  陸遠害怕,害怕遠東帝國走了大清的老路。原本是為了破除民間惡行,到最後激起民變,怕到時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所以他沒有在第一時間立法對「男人蓄髮,女人纏足」這兩條民間習俗加以嚴令禁止,只能從學校教育,從帝國公報等渠道加以灌輸並不停勸解。

  這裡不得不提一個人:陳童晟。

  陳童晟是最早在製衣工坊啟用女工的,也是最早洞悉出陸遠等人真實意圖的。他明白陸遠沒有將「男人不蓄髮,女人不纏足」這兩條列入法條的苦衷,而且從李靈珊的地位上就體會到了陸遠等人對於女性的態度。

  故此,陳童晟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第一個開始在製衣工坊中對纏足和未纏足的女性雇員進行區別對待,而且收效極好。

  他所用的招數很簡單,纏足者月薪低,工作時間長,並且不得增加薪資,除非自行解放雙腳。

  非纏足者則反之。

  簡而言之即是利誘。用肉眼看得見的好處來利誘這些女性來主動解放自己的雙腳,可以說陳童晟此法與鄭紀花銀子買男人們腦袋上的頭髮且不允許再留髮髻是如出一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