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印書坊

  不過這明顯是眼前用不上了,只能將就用雕版了,於是林徹將用拼音注釋過的三百千還有自己編寫的初級數學拿給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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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柜,這幾本書你看看,需要多久能給我印出來。」

  王掌柜拿著書,翻看之後才覺得驚奇起來,「這些符號是用來注音的?」

  他打開的是一本三字經,翻開的第一頁就是拼音的說明,說來也是好笑,本來拼音是給漢字注音的,但是為了讓別人知道每個拼音字母的讀音,卻不得不用漢字先給字母注音。

  王掌柜細細的將前十幾頁都反覆翻看了好幾遍,嘗試著學習拼音的用法,口中還不時按著注音讀出來,整整過了小半個時辰,才大致明白了用法。

  最後還試著拼讀了幾個字,覺察到其中蘊涵的意義,不由興奮起來,也就不糾結這幾本書和平常大不相同的排版模式。

  是的,為了適應標註拼音以及數學算式的寫法,林徹採取的是他前世所習慣的書寫方式,從左到右橫寫排版。

  「這個標點符號看似簡單,卻讓斷句變得清晰明了,就這兩樣創舉,必當造福萬世啊,敢問是哪位高人所作?真是驚世之才啊!」

  王掌柜多少也算是個文化人,一生中經他的手印製的各種書籍,不比一個進士所讀的書少,因此讚嘆不已。

  「這當然是阿郎自創的啊!」虎子一臉得意。

  林徹見虎子都說出口了,也就懶得解釋,反正沒人和他要專利費。

  這淡然的樣子,反而讓王掌柜認定了是林徹的的創舉,心中感概萬分。

  林徹回到自己關心的問題上,「王掌柜,最快多久能出書?」

  王掌柜又翻看了一下,想了想說,「這些符號需要讓工匠熟悉一番,還有這個排版方式,都要有一個熟悉的過程,在下估計差不多十天能把三字經印出來,後面其他書就能快多了。」

  對於這樣的結果,林徹只能接受,心中稍微有點後悔,因為這些書籍在泉州已經印製了許多,只是沒有預想到臨安之行會用的上,因此並沒有帶來。

  「那行,估摸著轉讓協議應該簽好了,這段時間裡,書坊就先暫停別的刊印,先把我這些全力印出來。」

  轉讓事項林徹讓許三和與店東在協商,之所以想把印書坊買下來,也是因為林徹為了儘快拿到新書。

  說曹操,曹操到,這話音剛落,許三和與滿面笑容的店東便走進了印製房,看來價格讓店東非常滿意。

  許三和稟報導,「阿郎,合同簽好了,只需再去衙門交個契稅正式過戶就成了。」

  沒錯,許三和說的是合同,這合同在華夏可以說是歷史悠久,源遠流長了,在周代的時候合同形式就已經比較完備了。

  《周禮·.秋官·朝土·'判書'疏》中記載道,「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友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在先秦時期,還沒有發明紙張,文字都是刻在竹簡或者木簡上,而當時的一些契約,如借債的債券,就是在竹簡或者木簡上書寫相關的文書,側面刻上特殊的花紋作為記號,將竹簡或者木簡一剖為二,契約的雙方各執一半作為證據。

  收債的時候,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兩半要拿到一起,合二為一,「合而相同」,才算驗明無誤。

  到了後來,紙張發明了,人們訂立契約不再用竹簡、木簡,而是用毛筆書寫在紙張上,仍然是採用一式兩份,並且沿襲早期的在竹簡、木簡上刻畫記號的做法,將兩張契紙併攏,騎縫上劃上各自獨有的記號,也有騎縫寫上'合同大吉'或者在騎縫寫上合體字'合同'字樣,便於將來雙方合對,以驗證確屬原件。

  唐宋時期,朝廷規定,凡是典當契約必須為'合同契'一式兩份,騎縫做好記號或者蓋章,當事雙方各保留一份。

  像這種產業買賣轉讓的,還必須到衙門進行報備公正,繳納規定的稅賦之後,朝廷才會認可合同的合法性,並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店東向林徹揖手致意,「林郎君,從這一刻開始,這間印書坊便是您的了,祝您生意興隆,財源廣進。」

  接著他在拍拍王掌柜的肩膀,「老王啊,你跟著老朽也幾十年了,今後雖然不再是僱傭關係了,但咱們依然是朋友,往後有空來找我喝酒,哈哈,林郎君一看就是個大氣的老闆,以後你跟著他好好干,肯定不會虧待你的。」

  隨後,店東和許三和便離開,去衙門過戶去了。

  王掌柜這時重新向林徹見禮,「在下見過東家。」

  這算是確立了新的主從關係了,從這短短一個多時辰的接觸來看,林徹對這個掌柜也很滿意,「王掌柜,往後這印書坊的日常經營就由你負責起來了,我只是偶爾過問,帳目方面到時候會有人與你對接,只要你完成我的要求,其他都可以任你放手施為。」

  王掌柜聞言,興奮起來,這意思就是讓自己全權負責了,這換了新東家看來也不是壞事,「郎君,感謝您的信任,在下一定將書坊打理妥善,不負您的期望,對了,郎君您這些書籍到時候能不能上市出售?」

  看來王掌柜也看出了這些啟蒙書籍的巨大市場潛力,所以希望林徹不僅僅是印來自用。

  這些東西本來就是人類的共同財富,林徹並沒有打算敝帚自珍,「當然沒問題,只要優先保證我需要的數量,其餘你儘管拿去賣,若是有人想要購買版權,你也可以看著賣。」

  盜版之事古來有之,但是宋朝官方對保護版權也是有相應的措施,正式確立出版審查制度,而執行這一制度的機構便是國子監。

  《宋會要輯稿》記載:「不經國子監看詳及破碎編類有誤傳習者,並日下毀板。」除了行使審查職能之外,國子監也承擔著版權的登記和註冊職能。


  「發榜文」,首先以牒文的形式向國子監申請,在獲得批准之後,由國子監頒布榜文作為版權權利歸屬的證明,向大眾公告。

  「立公據」,是指國子監審批印刻者向官府發出的申請後,為其頒發准許保護其版權的「公據」,該「公據」用來證明書籍翻印的合法性,當遇到版權被侵害的情況時,可作為向地方官府告發並追究侵權者責任的依據。

  另外這時候通用的都是雕版印刷,所以每一塊雕版的背面都要具有官府的戳記,用以證明其合法性。

  說起來,到時候林徹還得給自己的師公王應麟付一筆著作費,以往他只是印來自用,這筆錢付不付都無所謂,如今要上市銷售,卻不能省卻這道程序。

  說來,林徹除了當日在崇政殿見過之後,還沒來得及去拜訪這個師公呢,拖太久的話著實是有些失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