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章 假病假

  第348章 假病假

  「哪能啊!咱們也算是不打不相識,您有什麼事儘管問,我一定鼎力相助。」王川笑道。

  多個朋友多條路,再說了,吳哲大小也算是公司的法務部部長,手中還是有一些權力的,多交幾個這樣的朋友對自己好處多多!

  兩人又聊了兩句掛斷了電話。

  就在快下班時, 王川接到了朝陽法院的電話,萬輝公司的案子將於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早上九點開庭。

  原本以為趙小花拿了錢後會主動聯繫自己,但是過了整整一周的時間也沒接到她的電話,王川有些坐不住了:這次不會又白忙活了吧!

  周五一早,王川去了西城區勞動仲裁庭,中塔國際的勞動爭議案子開庭。

  申請人人事經理沒有出面, 她聘請了一位女律師代理她的案子,女律師長得挺漂亮但是眉宇間帶著一股生人勿近的氣息。

  「申請人的請求有變化嗎?」一位四十多歲的女仲裁員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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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變化,我們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女律師道。

  「沒有變化就不用說了,被申請人答辯!被申請人,答辯要簡明扼要,不要過多的展開,長篇大論。」女仲裁員急不可耐的打斷了女律師的發言道。

  「我們不同意申請人的請求。

  首先,被申請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被申請人之所以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系因申請人提交虛假病假證明所致,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才解除的雙方勞動關係。

  答辯完畢!」王川道。

  「申請人舉證。」女仲裁員道。

  「第一份證據被申請人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證明目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

  第二份證據,申請人提交的請病假的證明,原件在被申請人處,證明目的:申請人已經嚴格按照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履行了請假制度。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

  第三份證據, 申請人的工資收入,證明目的:申請人被違法辭退前的月平均工資是八千三百元。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八千三百元兩倍的賠償金。

  舉證完畢!」女律師道。

  「被申請人質證。記住要簡短明了。」女仲裁員道。

  「第一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我們均認可。

  第二份證據的原件確實都在被申請人處,但是除了第一份病假證明的真實性我們認可外,其他的病假證明真實性我們均不認可。對申請人的證明目的我們也不認可。

  第三份證據收入的真實性認可,但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被申請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不應支付賠償金。

  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申請人舉證。」女仲裁員道。

  「第一份證據,公證處出具的關於申請人扣扣空間照片的公證書,在扣扣照片的下面有申請人的留言:比如今天去了外灘,太美了!再次來到西湖,西湖的水我的淚,法海我要去抄你的老巢!今天下午到了香港,天氣很好,大家有要買的東西,扣扣給我留言哈等。

  證明申請人在請病假期間曾去上海外灘、杭州西湖和香港旅遊。申請人提交的病假證明的診斷時間與其扣扣空間上的照片及留言時間重迭,證明:申請人第二次以後提交的病假證明是虛假的,其本人並未實際去就診,申請人請病假的目的是去旅遊。

  第二份證據,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及申請人簽字的領取單和培訓記錄。證明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

  舉證完畢!」王川道。

  「申請人質證,語言要簡練。」女仲裁員例行公事道。

  「第一份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申請人去外省是為了去就醫,順道去旅遊景點轉轉, 散心。申請人已經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提交了請假證明,被申請人也批准了申請人的請假, 因此不構成曠工。

  第二份證據,申請人認可。質證完畢!」女律師道。

  「申請人,你們說是去外省就醫,有沒有就醫的診斷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女仲裁員道。

  「申請人這次去上海、杭州和香港去看了幾位私人診所的中醫,私人診所您明白嗎,說白了說是那種赤腳醫生。所以沒有診斷證明。」女律師道

  「去香港也是為了看赤腳醫生?」女仲裁員追問道。

  「呃……香港那邊有位氣功大師,據說可以發功治病,所以申請人去的香港。」女律師眼珠一轉,說道。

  「你說了這麼多,有證據嗎?」女仲裁員問道。

  「沒有!」女律師道。

  「我再問下,申請人去外省找所謂的赤腳醫生看病,社區醫院是怎麼出的診斷證明?」女仲裁員繼續問道。

  「應該是她父母去開的。」女律師之前就想到了這個問題,所以在開庭之前特意與申請人溝通過這個問題。

  「也就是說申請人沒有到場。」女仲裁員道。

  「是。」女律師不得不承認。

  ……

  「現在由雙方做最後陳述。申請人發表最後陳述。」女仲裁員道。

  「申請人認為,其已經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請假申請,被申請人也進行了審批,因此申請人的請假不存在任何違規的情況。

  另外,儘管申請人在病假期間去了上海、杭州和香港等地,從事了與請病假不符的活動,極有可能加重病情,申請人的該行為與被申請人批准病假的本意不一致。

  但是申請人所開的病假證明都是真實的有效的,並且被申請人已經批准了申請人的病假,那麼申請人在病假期間去哪裡,做什麼事就應該不受被申請人的限制,也就是說申請人可以自由支配時間,這是申請人的權力。

  因此被申請人以此為由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陳述完畢!」女律師鏗鏘有力道。

  「被申請人陳述。」女仲裁員看了眼手錶,已經有點不耐煩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