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章 質證

  第131章 質證

  「證據一,原告與被告趙先生的結婚證,證明雙方之間是合法的夫妻關係。

  證據二,二被告之間的銀行轉帳記錄,證明兩被告之間存在贈送款項的情況及具體金額。

  證據三,被告趙先生寫的悔過書,證明二被告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 及二人在同一單位工作,雲女士對趙先生的家庭情況全部知悉。

  ……」王川拿著證據目錄讀了一遍。

  「書記員,把計算器給我下!」胖法官拿著銀行轉帳記錄,眼睛在桌子上尋摸了一圈後,衝著正在做記錄的書記員道。

  書記員起身將計算器遞給了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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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你們加過銀行轉帳記錄里的金額嗎?確認是請求的數額?」胖法官一邊問一邊用胖乎乎的手指敲打計算器, 現場求和。


  「不對啊!我算的數怎麼比你們這個數大啊!三十二萬八千六百元。」胖法官敲完計算器後,大聲道。

  王川一聽驚出了一身汗,一臉的懵逼:怎麼多出這麼多錢!自己算差了?不能啊!

  這可不是小事,如果客戶知道自己的代理律師算錯了數,而且是少算了五萬多,估計客戶的臉色會很難看,律師就等著挨罵吧!

  就算是明著不說,背地裡客戶也會指著律師的脊梁骨破口大罵,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信任就此付之東流,這條業務線算是斷了!

  「法官,之前被告雲女士也給被告趙先生轉過錢,大約五萬元,我們是在沖減後,得出的二十七萬八千六百元。我們已經用黃色筆畫出來了。」鄭毅見王川一臉懵逼, 急忙道。

  說完, 鄭毅用手拍了拍王川的臂膀,以示安慰!

  「你說的是這兩部分嗎?黃色的部分?一筆一萬八千多, 一筆三萬一千多。」法官得到鄭毅的肯定後, 敲打計算器求和:「嗯,一共是五萬零一百元。兩項沖抵……,好了沒問題了。」

  「被告雲琳質證。」胖法官轉頭看向老律師淡淡道。

  「證據一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我們予以認可;證據二真實性和關聯性我們認可,但是合法性不予認可。證據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我們均不予認可。」老律師在胖法官做簡單加減法數學題時便想好了質證意見。

  「被告,你對證據二的合法性不予認可,理由是什麼?」胖法官追問老律師道。

  「我方認為銀行轉帳記錄屬於個人隱私,原告拿著他人隱私作證據,明顯侵害了他人的隱私,該證據不合法。」老律師道。

  胖法官轉頭看向原告席:「原告,證據二的銀行轉帳記錄是如何取得的?」

  「法官,原告提供的證據二,銀行轉帳記錄是被告趙先生自願向原告提供的。我們認為證據二具有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王川在鄭毅的授意下說道。

  「被告趙志誠,是這樣嗎?」胖法官看向女律師。

  「是的,原告提供的證據二銀行轉帳記錄是被告提供的。」女律師簡單回答道。

  其實這個問題,稍微一想便明白了,原告王女士與被告趙先生是夫妻關係,婚外戀的事敗露後,趙先生懼怕王女士直接招了, 將事情一五一十告訴了原告。原告自然會讓被告趙先生將支付款項的銀行記錄列印出來核對。

  灰溜溜的趙先生敢不提供銀行流水嗎?王女士可不少吃素的, 如果他不提供一頓正反王八拳, 再加上一頓九陰白骨爪,估計趙先生最少半個月下不了床。最後還得淨身出戶!

  「被告趙志誠質證。」胖法官沒有在這個問題上糾纏,直接道。

  「我們對原告提供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

  「二被告,你們有什麼證據要提交嗎?」胖法官問道。

  「法官,被告雲琳有證據要提交。證據一是購買家電的發票,證明在兩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雲女士用被告趙先生給的錢購買了家電,一共六萬五千多。

  證據二,租房合同,被告雲女士為了與趙先生住在一起租了一個一居室,證明被告趙先生給的錢一部分付了租房,用於共同生活。」老律師說著將證據一是三份提交給了法官、原告和另一被告。

  「原告質證。」胖法官翻看證據後道。

  「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我們發現證據一的發票中有一份發票是兩年多以前開具的,那時兩被告尚不存在不正當關係。另外一份發票的內容是三台空調,一個一居室需要三台空調?我們認為證據一是被告臨時拼湊的。因此不予認可。

  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租房合同是兩個自然人之間簽訂的,是否真實租賃,是否繳納房租,沒有相關證據佐證,我們不予認可。

  而且被告雲女士是用贈與的款項支付的房租還是用其自有收入支付的房租,僅憑一份租賃合同沒辦法分辨,

  另外,就算是雲女士一個人住也是需要租房的,她租一居室自己住很正常。所以我們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也不予認可。」

  王川與鄭毅翻看證據,並短暫交流後,王川質證道。

  老律師見原告律師挑出了這麼多毛病,心中一慌:糟糕!委託人給的憑證我沒仔細看,疏忽啦!

  「被告雲琳的代理人,二被告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有多久了?」胖法官問道。

  「嗯……應該有兩年多吧!」老律師不確定道。

  「被告趙志誠的代理人,你知道嗎?」胖法官問道。

  「沒有那麼久,我了解的情況是大約一年半左右。」女律師道。

  「法官,二被告之間的不正當關係應該是一年零五個月。」王川道:「在被告的懺悔書中有。而且被告雲女士入職被告趙先生所在的公司的時間一共不超過兩年,他們之前都不認識。您可以去單位調查。」

  法官點了點頭:「被告雲琳的代理人,庭後提供下雲琳入職公司的具體時間。庭後,我們會去單位調查取證。」

  「被告趙志誠,有證據要提交嗎?」胖法官一副官事官辦的表情接著道。

  「法官,我們沒有證據提交。」女律師道。

  (本章完)